龍潭湖

  • 1 同意條款
  • 2 申請資料
  • 3 待審核
  • 4 審核結果

一、依據法令及規定:
「發展觀光條例」、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」。
二、注意事項:
1.應於活動日前5日前提出申請 (使用期間每次不得超過14日)。
2.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間,為每日上午8點至下午5點,惟龍潭湖水域現有吳沙國中輕艇隊練習航行(每日上午8點至10點,下午3點至5點),基於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避免互相干擾,練習時應採主動必讓措施並隨時注意水域動態;另不得妨礙其他機關、團體或個人於水面合法活動。
3.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戒或超大豪大雨特報,警戒區包含宜蘭縣,全日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。
4.從事活動時應遵守:
(1)、從事獨木舟活動,不得單人單艘進行,並請穿戴合格救生衣、安全頭盔及口哨。
(2)、從事立式划槳(SUP)活動,應確實綁妥腳環,如2人以上共同使用一片SUP時,未綁腳環者,均應穿戴合格救生衣、安全頭盔及口哨。
(3)、活動時至少1人需備置救援無線電器材(手機亦可,但需裝於防水套內)及救生浮標。
(4)、活動前須充分了解使用之浮具功能,並確實穿戴合格救生衣、安全頭盔及口哨,並檢查裝備。
(5)、身體狀況欠佳,或患有心臟病、高血壓、氣喘病、癲癇、懷孕、12歲以下未有家長陪同之孩童或活動前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,應避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。
(6)、活動時,不應脫下救生衣、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且不得破壞生態及丟棄任何垃圾;活動結束後,應將垃圾攜走。
(7)、部分水域尚有其他電動小船、水上巴士、西式划舟及清潔工作船等共用相同水域活動,應採主動避讓措施並隨時注意水道航駛動態安全。
(8)、本水域無長駐救生人員,仍有一定危險性,從事活動時應酌個人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識、基本體能、技術、攜帶之器材裝備等,並遵守相關告示,風險自主,責任自負。
5.若遇政府重大政策需要或舉辦重要活動時,本府可優先使用該場域。
6.本府未開放勾選之水域區域,仍不得進行活動。
三、違反本申請並從事帶客營利者,依「發展觀光條例」及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」逕為核處。
四、本水域遊憩活動僅限公告許可水域遊憩活動範圍,活動進行時不得超出公告範圍。
五、為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維護您的個人隱私,本府處理業務而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,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,並依規定告知本府隱私權保護政策。您已清楚瞭解隱私權保護政策,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,具有書面同意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。
六、本申請資料填妥後,本府將審慎檢視您所提供的資料,待審核後將發送通知。倘若通過審核亦於活動前提供畫面,以供管理員通行查核。
七、如有疑問亦請聯絡工商旅遊處遊憩管理科03-9505544分機31或電子信箱azs568@mail.e-land.gov.tw。

此致
宜蘭縣政府